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北大壶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大瑞,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大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大瑞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瑞工资长期履行,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需通过扣工资的方式履行较长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全伟
审判员  金博伦
审判员  张亚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