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北大壶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栋。
法定代表人:王祖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祖明,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乐园一区21-5-4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4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账户43.38元、2,241.24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祖明账户1067.63,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发现被执行人王祖明名下4辆车,均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已查封,因不能扣划,故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祖明、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息。
6.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全伟
审判员  金博伦
审判员  张亚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