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执复163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贾志宇,女,197811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峰,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讯建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17号哈达湾创业园1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黑土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区长江街7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70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北大壶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王祖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世伟,男,19763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51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复议申请人贾志宇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2019)京04执异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四中院在执行中讯建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建通公司)与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爵公司)、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贾志宇对该院评估、拍卖伯爵公司的房产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北京四中院查明,该院在审理中讯建通公司与伯爵公司、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415日查封了伯爵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的伯爵•盛世纪A号商场-11-4层中61 270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Y000003942,房号为154103203010001002)。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18)京04执恢14号。

另查明,伯爵•盛世纪A号商场-11-4层于20134月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备案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63 880平方米。贾志宇在该商场中拥有2700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所有权证号为Y000312906,房号为154103203010001003)。

北京四中院认为,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应当是与异议事项存在实体上利害关系的人,即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本案中,执行标的为伯爵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该房产与贾志宇名下的房产虽同在伯爵•盛世纪A号商场内,但房号、面积等均不同,不属于同一标的。因该院查封的系伯爵公司名下的房产,并未对贾志宇名下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故贾志宇不具有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至于贾志宇所提出的其所有的房产与伯爵公司的被执行房产界限不清,需要将其所有的部分剔除后再行拍卖的意见,该院将在执行实施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并在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理时依法、妥善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贾志宇的异议申请。

贾志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北京四中院异议裁定,同时撤销北京四中院对伯爵公司所有的伯爵•盛世纪A号商场的评估拍卖程序裁定。主要理由:一、北京四中院认定贾志宇非异议事项实体利害关系人错误。二、北京四中院在执行案件中,评估程序违法。三、本案已查明贾志宇提出的执行标的存在界限不清事实,在该事实尚未解决前仍继续执行明显错误。

经审查,本院对北京四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与异议事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北京四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伯爵公司名下伯爵•盛世纪A号商场61 270平方米的房产,并未查封贾志宇的房产,贾志宇以其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排除执行,不具有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北京四中院对其异议申请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并无不当。贾志宇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北京四中院异议裁定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贾志宇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执异8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禹明逸
审  判  员   齐立新
审  判  员   张文斌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利群
书  记  员   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