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1581民初3872号
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栋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子义,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老***。
法定代表人柴士贵,经理。
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工房车间,后又为其建设附属设施项目,原告依照要求进行施工。在建设过程中,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工程一直拖延。2017年5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对工程欠款进行了确认,经核算,被告尚欠工程款2903549.8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903549.85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资金的利息;2、原告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原告的请求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工程地点为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工程名称为“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车间”,建筑面积土建工程4850平方米,工期188天,合同价款1651906.87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开始原告垫付资金,后来因为被告不按期付款,工程一直未竣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公司的零活包括修路、硬化地面、建围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了施工,附属设施的施工款为1816642.98元。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565000元。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被告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附属设施工程款2903549.85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现场勘验,双方均认可以下建筑设施属于原告为被告所建:车间柱基、车间基础工程、车间砖围墙、车间地面、厂区院落围墙、厂区内路面、厂区地面硬化、厂区院子内回填土方、办公室六间、厂棚基础建设、警卫室、机井房一间、厕所、大门口坡墙、厂区内下水道、车间设备基础。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因被告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亦不违背法律规定。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核对账目,被告认可所欠原告工程款计2903549.85元,原告要求支付以上工程款及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本案由于被告的原因而致合同解除,原告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2017年5月20日),原告主张对所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本院支持原告对被告公司院内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清市鑫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03549.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903549.85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按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在2903549.8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为被告所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建工程包括:车间柱基、车间基础工程、车间砖围墙、车间地面、厂区院落围墙、厂区内路面、厂区地面硬化、厂区院子内回填土方、办公室六间、厂棚基础建设、警卫室、机井房一间、厕所、大门口坡墙、厂区内下水道、车间设备基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