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81民初2562号之二
原告:临清崟商砼供应站,
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胡八里。
法定代表人:洪纪刚。
委托代理人:汪秀梅,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庆杰,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星光星悦城**。
被告:***,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庆涛,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崟商砼供应站与被告孙庆杰、***、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清崟商砼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