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81民初702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庆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男,1965年3月19日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齐子义,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