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4075号之二
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宋齐寨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DAAGP2T。
法定代表人:燕修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林,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加敏,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幢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2671385949。
法定代表人:杜庆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志亮,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志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王志亮的财产67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第三人王志亮名下财产67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星
人民陪审员  徐晓丽
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4075号之二
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宋齐寨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DAAGP2T。
法定代表人:燕修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林,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加敏,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幢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2671385949。
法定代表人:杜庆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志亮,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志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王志亮的财产67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第三人王志亮名下财产67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星
人民陪审员  徐晓丽
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