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4075号之三
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宋齐寨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DAAGP2T。
法定代表人:燕修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林,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峰,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幢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2671385949。
法定代表人:杜庆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志亮,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志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该刑事案件尚未作出结论。本院认为,对本案的审理,应待刑事案件作出结论后再行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星
人民陪审员 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