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4075号之五
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宋齐寨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DAAGP2T。
法定代表人:燕修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林,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峰,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D2幢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2671385949。
法定代表人:杜庆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志亮,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志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库铂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星
人民陪审员 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