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沈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轩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沈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3696-1号
原告: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XF333N),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阳社区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朱兴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王洁,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583887663),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工业聚集区(广兴路与规划科技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崔佳。
原告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洪槟
书 记 员  王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