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8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5层。
法定代表人:马若,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A、B塔楼12层1201、21层B2101。
法定代表人:徐万升,总经理。
关于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5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1日、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14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3991756.6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991756.6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