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105民初7924号
原告: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特市回民区工人西村沿河8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赛罕区分公司,住所地***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62号维多利了摩尔城A座影院区域。
负责人:吴晓丹,该公司经理。
被告:***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141号工人文化宫三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根,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伟公司)诉被告***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赛罕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赛罕分公司)被告***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到庭参加诉讼,星美赛罕分公司、星美管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伟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星美赛罕分公司、星美管理公司向广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30843元(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共计230843元,并从2018年8月17日起每日支付利息23.84元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事实及理由,广伟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与星美赛罕分公司签订《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广伟公司为星美赛罕分公司完成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固定合同价款为61万元,分五次付清,合同签订七天内付合同总额20%作为预付款;经确认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的70%时,再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经确认,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的90%时,再支付合同总额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出具结算报告后28天内付至合同的总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28天内付清,不计利息。广伟公司完成了工程并验收合格。星美赛罕分公司陆续支付了410000元工程款,尚欠200000不予支付。广伟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诉至***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星美管理公司给付200000元工程款,星美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欠款事实,同时认定广伟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将发票交付星美管理公司,应履行出具发票的先义务,后履行付款义务,故驳回广伟公司诉讼请求。后广伟公司于2018年8月2日重新开具了6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星美赛罕分公司出具收条,但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星美赛罕分公司、星美管理公司未出庭答辩。
广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文件》;2.发票;3.(2017)内0105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4.发票、收条。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0日,广伟公司与星美赛罕分公司签订《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广伟公司为星美赛罕分公司完成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固定合同价款为61万元;工程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付款分五次付清,合同签订七天内付合同总额20%作为预付款;经确认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合同的70%时,再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经确认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合同的90%时,再支付合同总额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审计部出具结算报告后28天内付至合同的总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28天内付清,不计利息;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之日为保修期起始日;乙方收取每笔款项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收取金额等的正规、合法税务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需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如不能提供已付款的发票,公司财务有权不支付下笔款项),领取最终工程款时需同时提供质保金工程税票。
合同签订后,星美赛罕分公司陆续支付了410000元工程款,剩余200000元未予支付。广伟公司将星美赛罕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星美管理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7)内0105民初7178号判决,星美管理公司向广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星美管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内01民终673号判决。上述两份判决均认定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各方当事人认可剩余工程款为20000元。但***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收取每笔款项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收取金额等的正规、合法税务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需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如不能提供已付款的发票,公司财务有权不支付下笔款项)”广伟公司提供发票的行为与星美赛罕分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同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广伟公司的该项义务系先义务。广伟公司在二审中虽称其已将涉案工程全款发票交付给星美赛罕分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星美赛罕分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采信星美管理公司以广伟公司未出具相应发票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判决撤销***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广伟公司向星美赛罕分公司出具6张共计610000元的发票,星美赛罕分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上述发票。
本院认为,《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签订各方均应予以遵守。前述判决已认定星美赛罕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的事实,(2018)内01民终673号判决认为广伟公司未完成《呼市摩尔城星美影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出具发票的先义务,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伟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完成了应出具发票的先义务,星美赛罕分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因逾期履行而产生的利息。对于付款主体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规定,星美赛罕分公司作为星美管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星美管理公司承担,故星美管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对于利息的计算,广伟公司请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广伟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完成出具发票义务,利息应当自2018年8月3日开始计算,而非其诉请的2015年2月1日。
综上所述,广伟公司请求星美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广伟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2元(原告已预交),由***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寒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