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
法定代表人:黄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健生,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辉,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鑫杰座A幢1-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郑廷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娅,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乐巷3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棠,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十里村玉田社。
法定代表人:周淑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于2018年1月19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在2018年7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所提申请再审事由,均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 静
审判员 牟桂红
审判员 殷亚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景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