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5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1号大院附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47X2。
法定代表人:周晓棠。
被执行人:**均,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225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张太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米 斌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