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4484号
申请执行人:***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0088-0。
法定代表人:邓芸先。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1号大院附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885147-X。
法定代表人:周晓棠。
被执行人:文新,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关于***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翠屏民初字第109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已依法受理了***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单元××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雪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雄
书 记 员 冯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