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民初16号
原告: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乐巷**。
法定代表人:周晓棠,总经理。
被告:四川紫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外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健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紫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罗 润
审判员 彭晓烽
审判员 龙 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牟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