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5执恢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大院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47X2。

法定代表人:周晓棠。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中联(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225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张太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米斌

代理书记员  胡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