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200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湟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1000元,负担诉讼费81.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11131.25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1.2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