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2287号
原告: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九凤街18号长咀光电子工业园C-3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
被告:名盾阀门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积水坝二十五亩地工业园区内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盾阀门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科天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