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海金泉家居有限公司、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烟台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7102民初990号
原告: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邹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军,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鑫海金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于宏,董事长。
被告: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烟台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李国庆,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秀,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硕,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楼宇)与被告烟台鑫海金泉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家居)、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烟台经营部(以下简称济铁旅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信楼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军,被告济铁旅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硕、刘彦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海家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信楼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海家居、济铁旅服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58000元;2.判令鑫海家居、济铁旅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638.52元(以欠付维保费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鑫海家居和济铁旅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创信楼宇与鑫海家居、济铁旅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创信楼宇为济铁旅服所有的位于烟台火车站烟台商业中心的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维保期限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维保费共计58000元。合同签订后创信楼宇依约对电梯进行维保,鑫海家居、济铁旅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一期维保费。济铁旅服为电梯的所有人和接受电梯维护的受益方及监督管理方,应与鑫海家居承担共同偿还法律责任。
济铁旅服辩称,根据合同其不是承担维保费用的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创信楼宇的诉讼请求。
鑫海家居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创信楼宇提交《三方协议》《廉政协议》及《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安全协议》,拟证明其与鑫海家居、济铁旅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创信楼宇对济铁旅服位于烟台火车站商业中心的电梯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是鑫海家居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维修保养费。济铁旅服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仅负责监督管理。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创信楼宇与鑫海家居、济铁旅服之间存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2.创信楼宇提交《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共6本),拟证明其已在合同期限内依约完成了对电梯的维修保养的义务,并指出: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维保人员栏处由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客户建议栏处由鑫海家居的工作人员吴良杰签字确认,安全管理人员栏处由济铁旅服的工作人员蔡绍东签字确认。济铁旅服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指出维保过程其方全程在场,但这只能证明其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并不能认定其应当承担维保费用。该保养记录表有创信楼宇、鑫海家居及济铁旅服三方的签字确认,真实、合法,其记载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创信楼宇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该保养记录表,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创信楼宇与鑫海家居、济铁旅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创信楼宇对烟台商业中心电梯进行维修保养,鑫海家居承担电梯维修保养一切费用,济铁旅服负责监督管理;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电梯维保费(含年检费):两台货梯19000元/年,两台扶梯20000元/年,两台客梯19000元/年,合计58000元;鑫海家居合同签订第一周之内向创信楼宇支付本年度维修保养费用的30%(17400元),第七个月的第一周向创信楼宇支付本年度维修保养费用的50%(29000元),合同期内最后七天向创信楼宇支付本年度维修保养费用的20%(11600元)。协议还对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创信楼宇依约提供了维修保养服务,鑫海家居、济铁旅服均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中签字予以确认,鑫海家居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维护保养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创信楼宇、鑫海家居与济铁旅服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创信楼宇依约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鑫海家居、济铁旅服均确认了创信楼宇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三方协议》,创信楼宇负责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保养,鑫海家居承担维修保养的一切费用,济铁旅服负责监督管理,故创信楼宇要求鑫海家居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创信楼宇要求济铁旅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三方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创信楼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鑫海家居主张权利的具体时间,故对创信楼宇要求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638.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烟台鑫海金泉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58000元;
二、驳回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0.5元,由烟台鑫海金泉家居有限公司负担625元,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5元。因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烟台鑫海金泉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烟台创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陈俊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仲超
书记员李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