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194号
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1门-2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杨,男,该公司文员。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