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绿色苹果(天津)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2329号 原告:绿色苹果(天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1,2,3-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1门-2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绿色苹果(天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色苹果(天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绿色苹果(天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