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6459号
原告:天津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二区1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彬,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1门-2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