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8863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1门-2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因疫情防控原因,鉴定机构无法进入学校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