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3341号
原告:***科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学苑路4号。
法定代表人:阮汇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河北七连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博邯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邯临路与东方大街交叉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守双。
原告***科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浩博邯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科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科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