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创业中心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郜贺忠,职务监事。
被执行人鹤壁市绿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溪中原建材城B-801。
法定代表人王桂山,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绿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02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鹤壁市绿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明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桂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本案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壁市绿之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王廷印
审判员 董 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