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339号
原告: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创业中心火炬园A排E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郜贺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澜巍,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耀国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级索镇耀国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胡召礼,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耀国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94元,减半收取计244.47元,由原告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晨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