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

***与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84民初2804号
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65472540。
法定代表人:何国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平,湖北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云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