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

***与***、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4民初19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65472547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