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

***、**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3438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红,湖北秉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告: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654725470。
法定代表人:黄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毕、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