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

***、**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3440号
原告:***,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红,湖北秉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654725470。
法定代表人:黄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毕、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向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林红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