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

宜城市公路管理局、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民终2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该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涛,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平,该局及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万家同乐广场1号写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昌(系***丈夫),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宜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洁,该储备库主任。
上诉人宜城市公路管理局、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昌及原审被告湖北宜城国家粮食储备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公路边公示牌认定宜城市公路管理局、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纠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及承担责任的依据需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城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建立
审判员  王剑波
审判员  褚玉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