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地址:庄河市世纪广场。
负责人:姜延源,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执行人: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陈川玲,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2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违约金19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39593元,执行费26196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辽02执监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大连仲裁委员会[2020]大仲字第203号裁决由本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83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