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陈川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地址:庄河市世纪广场。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大仲字第7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程款587731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45256元,执行费59148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辽02执监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733号裁决由本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83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