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6民初159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昌邑市平安183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烟汕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城里东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昌邑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3.5元,减半收取297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