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6民初7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芹,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烟汕路北天水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烟汕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安庆,总经理。
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公路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衣明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平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