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29民初3069号
原告:唐山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丁福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原告唐山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建筑公司)与被告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港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鑫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鑫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筑工程款157280.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日被告公开招标郭家屯镇小港村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原告中标。原、被告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发包人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唐山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委会办公楼,施工地点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工程工期总共历时70天,2018年2月20日开工,2018年5月1日竣工,材料供应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验收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约定为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为工程价款357280.54元,付款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于验收合格后支付95%的工程款,扣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付清,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8年5月1日将小港村村委会办公楼如期竣工,后经发包方验收合同,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57280.5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付。原告起诉,望判准所求。
被告小港村委会辩称,没有答辩意见,确实欠原告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日,以被告小港村委会为发包方,以金鑫建筑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为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委会办公楼,施工地点唐山市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合同工期总共历时70天,2018年2月20日开工,2018年5月1日竣工,该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验收标准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约定为准,工程结算价款357280.54元,付款方式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支付95%工程款,扣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付清,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自验收之日一年内负责免费质保(合同其他内容略)。2018年5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完工证明,内容为“完工证明经招投标***承包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工程,2018年2月20日进场,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完工,已经过小港村村干部验收合格。情况属实。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2018年5月27日”。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157280.54元未付。
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村委会办公楼工程施工,被告为原告出具完工证后理应及时给付工程款,其未及时给付,属违约行为,现质保期已超一年,被告理应按原告要求给付尚欠工程款157280.54元。被告主张此款应由政府给付,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唐山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280.5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5元,保全费1306元,合计4751元,由被告玉田县郭家屯镇小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边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