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阿卜杜麦麦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金达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光明路46号欢乐海岸商业中心3栋5层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洪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金达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皮山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英巴扎路16号7栋1单元301室。
负责人:杨兵,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阿卜杜麦麦提·***与再审申请人新疆金达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金达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皮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康 建 强
审 判 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
审 判 员 郭 宣 宣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 复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