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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9民初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乡路21号华景滨河公寓1号楼1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解      燕 审判员 常   艳   英 审判员 ****·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