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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9民初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乡路21号华景滨河公寓1号楼1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解      燕 审判员 常   艳   英 审判员 ****·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