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312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愣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93409908H,住所地:库尔勒市光明路46号欢乐海岸商业中心3栋5层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