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35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驰。
被申请人: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德。
被申请人: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勇琪。
被申请人: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决平。
原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35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2月2日,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有权解除保全措施,现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16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杨 锋
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