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916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91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04民初2916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6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雄,董事长。”补正为“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江佳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