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皓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4052号之二
原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自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盛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皓,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第三人:王欣,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苏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皓、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欣、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蔡重洲
人民陪审员  李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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