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3556号
原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驰。
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杨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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