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民委员会与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7681号
原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