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4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马镇南外环路与羊田路交界处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9874447P。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5350。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44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及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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