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7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民生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林,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相顺,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
法定代表人:刘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春,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上诉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负担1952.50元,由上诉人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95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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