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486号
原告: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马镇南外环路与羊田路交界处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9874447P。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5350。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被告:**同,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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