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79号

原告: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华浩天际******。

法定代表人:董亚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住所地临漳县邯都工业园区纬五路与经二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军,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追偿权纠纷立案后,经审理,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和《安全责任协议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追偿权纠纷的要件。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地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故应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楠楠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