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2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亚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森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纬五路与经二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汲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526号百悦梧桐商务中心B座商业1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刘寒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海,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圣工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德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工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47584.45元。1.**的雇主是严国强,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与德森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责任协议书和安全责任协议书。2017年3月27日德森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对2017年3月27日发生的三死一伤事故,全部由德森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2.**有过错,对损伤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见事故调查报告和刑事判决书,**允许其他作业人员违规搭乘吊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原审法院未判决,是错误的。3.应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起诉我司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判程序错误,应追加裴津、许社印、严国强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放弃追加裴津、许社印、严国强,依法应减轻其他人的赔偿责任;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单方委托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我司不予认可。综上,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再审提出的本案超过法定一年诉讼时效,应追加裴津、许社印、严国强三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不认可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及其不应连带赔偿**47584.45元的主张,在判决书中均已逐项依法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在此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文净